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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 84 頁-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6條 …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7條 …單、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向原申請之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始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期者,該成績單失效,並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前項執業事實,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二、自備…
-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9條 …事項有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辦理異動登記。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執業,應向新執業地警察局申請參加地理環境測驗;測驗及格者,應於領得成績單六個月內,檢附該成績單、國民身…
-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0條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由原發證警察局開具收執證明,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二年。前項保留期間內申請恢復執業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規格相片二張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免參加測驗及…
-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1條 …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遇有計程車駕駛人所持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不堪使用或辨識,得促請其申請換發。
-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2條 …年起,應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查驗:一、國民身分證。二、職業駕駛執照。三、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四、執業登記證及副證。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
-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3條 …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其執業年資視同連續。但該段期間應予扣除。
-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5條 …初次領證之翌年起,每三年於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但年滿六十五歲之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至年滿七十歲止。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屆期未換發者,…
-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得就各該機關持有之職業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之吊銷、註銷、吊扣、廢止、換領及所轄計程車客運業或運輸合作社之設立、停業、歇業或變更其名稱、負責人、地址等登記事項及其異動等資料,互相提供利用。
-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及警察法第三條規定制定之。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條 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4條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5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7條 初任警察官時應宣誓,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8條 警察人員之職稱,依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9條 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0條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警佐四十歲。二、警正四十五歲。三、警監五十歲。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0-1條 …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1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下: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2條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下: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一階任官資格。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三階任官資格。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3條 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 警察人員之晉升官等,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正一階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警監四階…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4-1條 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之年資、考績得相互採計,依第十三條、前條第二項、第五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5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依法銓敘合格現任警察官之官等,依下列規定改任:一、簡任改任警監。二、薦任改任警正。三、委任改任警佐。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6條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下: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7條 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情事或有本條例第二十…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8條 警察官任職,依各該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之規定,官階應與職務等階相配合。本官階無適當人員調任時,得以同官等低一官階資深績優人員權理。遇有特殊情形,亦得以高一官階人員調任。警察官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列入職務等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