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0條 法規: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任官 第10條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警佐四十歲。二、警正四十五歲。三、警監五十歲。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