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6條 法規: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任官 第16條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下: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