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6條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但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