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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其執業年資視同連續。
但該段期間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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