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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原住民合作社依法經營者,指依合作社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設立、經營,且原住民社員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比率之合作社。前項原住民合作社依本法第八條但書規定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中…
  2. 行政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指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
  3. 行政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原住民合作社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
  4. 行政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指每月一日以得標廠商為投保單位計算參加勞工保險之人數。僱用原住民人數計算方式,以參加勞工保險者為限,並覈實計算。前項之計算方式,於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及僱用原住民之人數。本法第十…
  5. 行政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比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設任務編組之原住民就業促進委員會。
  6. 行政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僱用、進用原住民之人數未達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比例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於每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就業基金專戶繳納當月之代金。
  7. 行政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收繳、查核、計算及催繳原住民僱用、進用代金。
  8.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9.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 第3條 …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二、認證店家:指負責人具原住民身分,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合作社、民間團體或農業產銷班,…
  10.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1條 為處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事宜,進而達成維護國土保安、涵養水資源、綠化環境、自然生態保育及因應氣候變遷、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特制定本條例。
  11.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條例所稱執行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條例所稱受理機關為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12.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3條 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一、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二、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禁伐補償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交由地方執行機關辦理之。
  13.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4條 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一、…
  14.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5條 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二、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三、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15.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7條 …歸責於受領人之情形所致,不在此限。二、同一地號或自其分割出之原住民保留地,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而受有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三、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四、申請人…
  16.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8條 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時,繼受人同意禁伐並主動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者,得按月按面積依比例受領禁伐補償金。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合法使用權人,準用前項規定。
  17. 行政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10條 執行機關得每年舉辦禁伐補償之宣導、提供原住民森林維護技術指導及病蟲害防治之建議,並應諮商原住民辦理禁伐補償之意見。
  18. 行政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族地區:指經行政院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核定之原住民地區。二、原住民個人:指依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個人。三、原住民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
  19. 行政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輔導及獎勵對象為在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之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
  20. 行政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在原住民族地區辦理溫泉資源調查及評估其經營可行性,並輔導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
  21. 行政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5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申請技術輔導或經費補助:一、溫泉量及水質測量。二、溫泉區土地規劃。三、取用設備及管線設備。四、擬具溫泉開發計畫書、溫泉地質報告書及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五、以溫泉作為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
  22. 行政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6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為經營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向銀行貸款,得申請百分之一貸款利率之利息補貼。前項利息補貼同一申請人得申請一次,並以三年為限。
  23. 行政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7條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申請技術輔導、經費補助或利息補貼,應擬具申請書及計畫書,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十日內陳報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擬具審查意見,陳報本會審核…
  24. 行政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8條 本會為協助原住民個人或團體永續經營溫泉事業,得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事項,並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一、溫泉專業及周邊產業人才培訓。二、辦理國內或國際同業觀摩交流。三、成立輔導小組。四、建置溫泉綜合資訊網絡。
  25. 行政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溫泉取用費每年提撥百分之六十及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26. 行政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本會為發展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結合社區或部落居民,輔導興辦溫泉民宿、社區或部落公共浴池、文化產業、生態產業、特色產業及其他溫泉觀光事項,促進社區或部落之整體發展。
  27.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 第2條 遊客進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遊園,應依本標準規定繳交停車清潔費及購買門票始得入園。
  28. 行政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3條 …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二、縣(市)政府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公所:編列之災害準備金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29. 行政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5條 …後,尚不足支應時,得就不足經費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公所:報請直轄市政府、縣政府協助。二、縣(市)政府:就其與所轄鄉(鎮、市)公所不足部分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並副知鄉(鎮、市)…
  30. 行政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6條 …政院協助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直轄市或縣政府對於所轄山地原住民區或鄉(鎮、市)公所所提災害復建經費,應派員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要點之審議範圍及原則進行複查確認。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指定單位為單一聯絡窗口,將其與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