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3條 法規: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第3條 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一、經劃定為禁伐區域。二、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禁伐補償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交由地方執行機關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