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第11條 本會為發展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結合社區或部落居民,輔導興辦溫泉民宿、社區或部落公共浴池、文化產業、生態產業、特色產業及其他溫泉觀光事項,促進社區或部落之整體發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