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01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0 / 34 頁
  1.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11條 旅客購買法定優待票者,應出示證明文件供鐵路機構查驗。鐵路機構依法得申請優待票差額補貼者,得登錄旅客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2.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12條 鐵路機構應於車票以文字、電磁或光學等方式記載票種、起訖區間、有效期間、列車或車廂種類、票價、票號及發售日期;指定車次之車票,並應記載列車車次、開車時間、到站時間及座位資訊。鐵路機構因特殊運輸目的開立之車票,無法依前項規定…
  3.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13條 …票並依車票記載事項乘車。但旅客由未提供售票服務之車站乘車或經鐵路機構同意乘車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依鐵路機構規定須補票者,旅客應於上車後向列車查票人員補票。
  4.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15條 旅客在車票有效期間內,得依鐵路機構之規定,於車票所載起訖區間內之任何停車站中途下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中途下車者,原票餘程視為無效:一、與票面到達站票價相同之車站。二、指定車次之車票。中途下車站至起程站間之票價超過原票已付…
  5.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16條 旅客得於鐵路機構規定期限內經其同意變更車票,免收變更手續費;其票價差額,不足者應予補收,多餘者應予退還。前項變更次數及期限,由鐵路機構另行規定。
  6.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17條 旅客因鐵路機構請求查驗車票時,應將車票交驗;其拒絕交驗者,鐵路機構得令其下車並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7.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18條 旅客未經鐵路機構同意,無票或持用失效車票乘車者,應補收票價或票價差額,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已乘區間票價或票價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無法認定起程站者,按列車始發站計收;列車、車廂種類不明者,按最高等級之列車或車廂種類計收票價…
  8.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19條 旅客有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而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鐵路機構得令其下車,並依法追繳票價;必要時得移送警察機關處理。
  9.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20條 …旅客停止乘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支付手續費並交還原票,請求鐵路機構退還票價及雜費:一、車票未經查驗,未指定車次之車票,於車票有效期間內;指定車次之車票,於該次列車開行前一小時。二、於車票有效期間內,因疾病等正當事由。三…
  10.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21條 鐵路機構就未能依列車時刻表將旅客準時送達依法所負之遲延責任,應於旅客運送契約中訂定遲延賠償基準。前項賠償基準不影響旅客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之權利。
  11.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旅客得請求退還票價及雜費,或依鐵路機構規定延長車票之有效期間,並得請求免費運回原起程站或接駁至最近鐵路、公路客運或捷運車站:一、因車輛故障或不應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而中止乘車或改乘不同列車或車廂種類。二、因…
  12.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23條 旅客不得將危險物品、靈柩、屍體、未經鐵路機構許可之動物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之物品攜入車內。但警犬、導盲犬及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所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旅客違反前項規定時,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
  13.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射性物質。八、第八類:腐蝕性物質。九、第九類:雜項危險物質。鐵路機構應將前項危險物品之分類及例示揭示於車站明顯處所及網站,並應有效宣導旅客週知。第一項各類危險物品之性質及特性如附表。
  14.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25條 鐵路機構對於旅客攜入車內之隨身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其因鐵路機構或其受雇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鐵路機構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鐵路機構對於前項隨身物品,得限制其種類、數量、重量、長度及體積。旅客所攜隨身物品超出前項限制者…
  15.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26條 鐵路機構得辦理隨身物品之暫時寄存。辦理暫時寄存之車站及暫時寄存費等事項,依鐵路機構之規定。
  16.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27條 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鐵路之設備或車輛喪失毀損者,旅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旅客因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致鐵路機構或其他旅客受有損害者,亦同。
  17.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28條 鐵路機構接受儲存金錢價值且未記載第十二條第一項事項之票證乘車者,應就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事項及相關使用規定,另行擬訂乘車須知,納入旅客運送契約中規定。
  18.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29條 鐵路機構發行定期票及回數票者,應就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事項及掛失、使用紀錄、有效期間、使用規定等另行擬訂使用須知,納入旅客運送契約中規定。鐵路機構發行聯運票者,應就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事項及有效期間、使用規定等另行擬…
  19.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0條 非旅客有進入車站月台必要者,得經鐵路機構同意後為之。
  20.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1條 鐵路機構經營物品運送者,託運人得將包裹及貨物於鐵路機構指定場站託運。前項指定場站,應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並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鐵路機構對託運人託運之包裹及貨物,得限制其種類、數量、重量、長度及體積。
  21.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2條 鐵路機構對於運送物與託運單之記載內容是否相符有疑義時,得經託運人同意檢驗之。託運人不同意時,鐵路機構得不辦理運送。檢驗結果,如有不符,其因檢驗所需之費用及所生之損害,由託運人負責。檢驗相符時,其因檢驗所需之費用及所生之損…
  22.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3條 …距離等予以適當包裝;其因包裝不當,致物品有損壞或遺失之虞時,鐵路機構得拒絕受理託運。
  23.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5條 …牙、玳瑁、珊瑚及其製品。五、美術品及古董。六、每公斤價格超過鐵路機構規定金額者。前項物品之運送方式、收費及損害賠償等事項,鐵路機構應納入運送契約中規定。非貴重物品混合貴重物品包裝者,應以貴重物品託運。
  24.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6條 鐵路機構所收之運費、雜費或其他費用,因誤算或其他事由溢收時,應即退還託運人,不足時補收之。
  25.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7條 鐵路機構得辦理運送物之接取及送交;其辦理接送之車站、接送區域及接送費,依鐵路機構之規定。
  26.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9條 託運人託運包裹時,應依鐵路機構規定填具託運單,託運單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二、包裹之內容、數量及重量。三、託運日期。四、起運站名。五、到達站名。六、受貨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
  27.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40條 鐵路機構收受包裹,應對託運人交付包裹票。但託運人得請求以填發提單代之。前項包裹票及提單,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二、運費、雜費數額。三、預定到達日期及領取期限。四、填發地點及日期。鐵路機構就前項第一款…
  28.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41條 包裹運抵到達站後,請求鐵路機構交付包裹者,應交還包裹票或提單;其應交還包裹票者,於提出具有與受貨人相同領取權利之證明後,得免交還包裹票。
  29.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42條 旅客憑車票將所攜隨身物品以包裹託運時,鐵路機構應予優惠。
  30.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43條 受貨人應於包裹票或提單記載領取期限內領取,逾期領取者,鐵路機構得按其超過期間計收保管費。受貨人逾領取期限十日仍未領取者,鐵路機構應發催領通知。包裹逾領取期限一個月未經領取者,鐵路機構得變賣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其性質易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