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車票有效期間內,得依鐵路機構之規定,於車票所載起訖區間內之任何停車站中途下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中途下車者,原票餘程視為無效:
一、與票面到達站票價相同之車站。
二、指定車次之車票。
中途下車站至起程站間之票價超過原票已付票價者,鐵路機構得補收票價差額。
除第一項但書情形外,旅客中途下車後,得於車票有效期間內繼續乘車。
未繼續乘車者,其未乘區間票價,不予退還。
鐵路運送規則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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