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條危險物品、腐臭、令人厭惡等物品,不得作包裹運送。
- 第39條託運人託運包裹時,應依鐵路機構規定填具託運單,託運單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二…
- 第40條鐵路機構收受包裹,應對託運人交付包裹票。但託運人得請求以填發提單代之。前項包裹票及提單,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前條第一項各…
- 第42條旅客憑車票將所攜隨身物品以包裹託運時,鐵路機構應予優惠。
- 第43條受貨人應於包裹票或提單記載領取期限內領取,逾期領取者,鐵路機構得按其超過期間計收保管費。受貨人逾領取期限十日仍未領取者,…
- 第44條旅客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請求退還票價、雜費或辦理免費運回時,其將所攜隨身物品以包裹託運者,旅客得請求運回起程站並退…
- 第45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於包裹運送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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