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託運人託運包裹時,應依鐵路機構規定填具託運單,託運單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二、包裹之內容、數量及重量。三、託運日期。四、起運站名。五、到達站名。六、受貨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七、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包裹或其運送依法應經有關機關證明或許可者,託運人應提出證明或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