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鐵路機構收受包裹,應對託運人交付包裹票。但託運人得請求以填發提單代之。前項包裹票及提單,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二、運費、雜費數額。三、預定到達日期及領取期限。四、填發地點及日期。鐵路機構就前項第一款事項,疑有與所收包裹之實際情況不符者,得載明其事由;其無法核對者,得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