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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鐵路機構收受包裹,應對託運人交付包裹票。
但託運人得請求以填發提單代之。
前項包裹票及提單,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
二、運費、雜費數額。
三、預定到達日期及領取期限。
四、填發地點及日期。
鐵路機構就前項第一款事項,疑有與所收包裹之實際情況不符者,得載明其事由;其無法核對者,得不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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