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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4 頁- 考試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 第14條 應考人閱覽試卷時發現有典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至第五款情事之一者,應當場以書面提出,由考選部報請典試委員長處理。前項情事重新計算成績後,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經典…
- 考試典試法 第12條 …督有關典試事宜。三、決定各科試題。四、主持考試事宜。五、抽閱試卷。六、簽署榜單。七、簽署考試及格證書。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得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為之;第五款所定事項,得商請各組召集…
- 考試典試法 第13條 …持分區考試事宜。三、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審查、試題疑義處理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四、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事項。五、主持或擔任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事項。六、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
- 考試典試法 第16條 …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一、命擬試題。二、評閱試卷。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四、擔任口試事宜。五、擔任心理測驗事宜。六、擔任體能測驗事宜。七、擔任實地測驗事宜。
- 考試典試法 第19條 …。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命題大綱、命題程序、題數限制及擬題原則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 考試典試法 第25條 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等方式行之,必要時得採線上閱卷;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有關申論式試卷、測驗式試卷評閱及平行兩閱評分差距過大之處理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考試…
- 考試典試法 第26條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應考人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閱覽試卷之方式、範圍、申請期限…
- 考試典試法 第28條 …事或下列各款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情事者外,不得再行評閱:一、試卷漏未評閱。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五、試卷每題給分…
- 考試典試法 第32條 …風、地震、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火災、空襲、傳染病或發生試題或試卷遺失、試題外洩或其他重大事故時,其處理程序、因應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 考試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日程之排定。五、試題之收取、保管。六、試題之繕印及分發。七、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八、彌封姓名冊之保管。九、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十、分數之登記、核算及統計。十一、庶務。十二、其他自籌辦考試至辦理冊報期間之有關考…
- 考試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列印錄取(及格)人員姓名冊。惟均應在典試委員長主持中為之。試卷應予彌封或以其他同等保密之方式行之。
- 考試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應考人各科試卷評閱完畢,核算應考人成績製成統計表,由典試委員會審查,決定錄取或及格標準,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座號順序排名,並榜示之。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總成績相同時,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專業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國…
- 考試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種閱卷方式定義如下:一、單閱:指試卷經一位閱卷委員一次評閱即以所評分數為該科目之分數。二、平行兩閱:指試卷由不同之閱卷委員,分任第一閱及第二閱,以兩閱評分之平均數為該科目之分數。但兩閱分數如有一定差…
- 考試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由考選部依有關法令處理,指試題或測驗式試題答案疑義之處理、試卷之評閱、補行錄取、撤銷錄取資格或撤銷考試及格資格等事項,由考選部依本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
- 考試試卷保管辦法 第2條 每節考試完畢,試卷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並集中保管。
- 考試試卷保管辦法 第3條 閱卷期間申論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驗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在典試委員長或經指定之典試委員主持下,會同考選部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以下簡稱數管司)進行拆封及讀卷作業。…
- 考試試卷保管辦法 第4條 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採線上閱卷之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等電子檔案,自榜示日起算保管一年後,經簽准始得銷毀刪除;必要時,得延後銷毀刪除或另予處理。前項保管期限起訖及銷毀刪除紀錄,應列冊查考…
- 考試試卷保管辦法 第5條 委託辦理之考試,其試卷由受委託之機關、學校、團體自行保管,保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各機關、學校、團體保管之試卷,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 考試閱卷規則 第3條 申論式試卷由典試委員、閱卷委員評閱;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之評閱,得採行線上閱卷。
- 考試閱卷規則 第4條 試卷評閱前,應由分組召集人會同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分組召集人得視科目實際需要,先就部分試卷進行試評取得共識後,再據以正式評閱。申論式試卷試評作業程序,由考選部定之。
- 考試閱卷規則 第7條 …題評閱分數書寫於卷面評分欄,書寫方式同前項規定。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前項評閱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科之成績。但兩閱各別總分相差達該科分數五分之一以上時,得另請閱卷委…
- 考試閱卷規則 第8條 分配試卷時,同一委員以評閱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試卷為原則。單閱或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但同一考試同一科別同一科目到考卷數在九百本以內者,得由同一委員評閱。分題單閱或分題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
- 考試閱卷規則 第9條 …定之。閱卷委員不得自行指定評閱考區、試區、試場、等級或科別之試卷。閱卷委員每次取卷以一包為原則。
- 考試閱卷規則 第10條 開始閱卷後,典試委員長應即隨時抽閱試卷,並得商請各組召集人為之。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有錯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等情形時,應即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由分組召集人徵得典試委員長同意組閱卷小組或另聘閱卷委員評閱,並以其重…
- 考試閱卷規則 第11條 委員評閱試卷時,除有特殊情形外,對應考人作答內容,應分別加具圈點,或用其他符號,標明正誤。試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
- 考試閱卷規則 第12條 委員評閱試卷時,對所評定分數,如書寫或加計錯誤,或有增減必要時,應於更正後簽名或蓋章。
- 考試閱卷規則 第13條 評閱試卷,單閱用紅色水筆;平行兩閱,第一閱用紅色水筆,第二閱用紫色水筆,另由第三位委員評閱時用藍色水筆。抽閱用橙色或綠色水筆。
- 考試閱卷規則 第14條 委員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典試委員長依有關考試法規處理:一、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二、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舞弊嫌疑。三、試卷內容有其他疑義。四、違反試場規則,未經當場發現。
- 考試閱卷規則 第15條 委員評閱試卷時,發現應考人對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之科目,而使用外國文字作答者,該部分不予評閱及計分。但外國文科目、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考試閱卷規則 第16條 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人員保管。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定應重閱者外,閱卷委員不得再行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