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審查委員所命擬、審查之試題,應以密件送考選部提請典試委員長決定並使用。
採用題庫試題之考試科目,應提報典試委員會,其試題應由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審之。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
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
命題大綱、命題程序、題數限制及擬題原則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典試法 第19條
第19條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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