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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考選部辦理各種考試受理報名及申請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視為自行送達。
其送達方式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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