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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典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
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應考人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閱覽試卷之方式、範圍、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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