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一、命擬試題。二、評閱試卷。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四、擔任口試事宜。五、擔任心理測驗事宜。六、擔任體能測驗事宜。七、擔任實地測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