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 第11條 法規:閱卷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二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第11條 委員評閱試卷時,除有特殊情形外,對應考人作答內容,應分別加具圈點,或用其他符號,標明正誤。試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