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保管辦法 第4條 法規:試卷保管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4條 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採線上閱卷之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等電子檔案,自榜示日起算保管一年後,經簽准始得銷毀刪除;必要時,得延後銷毀刪除或另予處理。前項保管期限起訖及銷毀刪除紀錄,應列冊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