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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10 頁- 行政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者,任一筆試科目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口試科目新臺幣五百元。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以筆試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 行政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性別平等之認知、情意及實踐。(二)觀察、實作、表演、口試、筆試、作業、學習歷程檔案、研究報告等多元適性評量方式。
- 行政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專任輔導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及輔導工作實作方式為之,以其中二種以上且包括輔導工作實作方式之綜合考評方式為原則。
- 行政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4條 …業培訓: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三、認證測驗:(一)應以筆試、口試或展演等方式為之,並於簡章中定明。(二)已取得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之語言能力證明者,參加各該科目教學支援老師認證測驗時,得免筆試。
- 行政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7條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甄選,至少應就筆試、口試、試教及實作,擇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以外之其他契約進用人員,其甄選方式,得採筆試、口試或實作之一種方式辦理。辦理第一項人員甄選時,就具備一定期間以上之公立托…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4條 …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4條 …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6條 專職族語老師之甄選,至少應就筆試、口試、試教或實作,擇二種以上方式為之,並得就下列條件綜合考評:一、族語能力認證等級。二、參與族語教學研習經歷。三、學歷。四、族語教學活動經歷。五、協助各機關推廣族語經歷。六、族語及文化相…
- 行政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第9條 …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校長、主任甄選時,得採年資積分比序、筆試、面試或其他方式辦理;採年資積分比序方式者,其年資積分項目中,兼任行政職務資歷應列為單獨採計項目。校長儲訓課程應包括校務發展與經營、課程發展與教學領導、公共…
- 行政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4條 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科目如下:一、行政法。二、行政執行法。三、強制執行法。第二項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
-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16條 …書狀、辦案稿件、經辦公文、研究報告或著作評閱成績及格者,通知筆試。五、筆試成績及格者,通知面試。前項第一款之品德調查,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統籌辦理之;第四款之筆試,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統籌辦理之。
-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17條 …進行複評,並以複評結果為評閱成績。評閱成績不及格者,不另通知筆試。
-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17-1條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筆試應試科目分為檢察書類擬作及偵查計畫擬定二科,每科以一百分為滿分,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筆試總成績之計算,以上開二科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數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另通知…
-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18條 筆試成績及格者之面試,由本會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十分。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二十分。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
-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19條 …書狀、辦案稿件、經辦公文、研究報告、著作評閱成績之審查。四、筆試成績之審查。五、面試成績之審查。六、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或審查。依第八條遴選檢察官時,無須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審查;依第九條遴選檢察官時,無須辦理前項第三…
- 行政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20條 …、研究報告或著作評閱成績之審查,其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十一、筆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十二、面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十三、品德不佳。十四、敬業精神不足。十五、其他不適宜擔任檢察官之情形。
- 行政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6條 專科法醫師甄審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前項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前項甄審總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合格。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9條 新進聘(僱)用人員甄選方式,以筆試及口試辦理;必要時,得併採實地測驗。
- 行政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第8條 …學歷、經歷、著作、考試及格證書、考驗專業證照及發明審查。二、筆試或口試。三、實地操作。符合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三款或前條第二款資格人員之考驗,得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方法辦理;其餘人員之考驗,得由本部視實際需要決定採一種或…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1條 …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
-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37條 甄用考試分面試筆試及體格檢驗,(體格檢驗不及格者不得應筆試)升等考試,除筆試外,併應核計年終考績分數。筆試科目分必試與選試兩種。
-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38條 各種考試筆試科目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各種考試總分數及格而主要科目不及格者,即作為不及格,參加升等考試不及格者,得於下次舉行同等同種之升等考試時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人員其上屆次要科目未滿六○分者仍應補考,主要科目及總分已滿…
-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39條 升等考試筆試分數佔考試總分數百分之七十,年終考績分數佔百分之三十,甄用考試筆試分數佔考試總分數百分之七十,面試分數佔百分之三十,各種考試總分數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
-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5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應考科目為筆試及路考。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路考,但依第六十九條核准在原訓練機構辦理考驗者,其結業學員得先參加路考,及格後再行筆試。筆試包括交通規則及機械常識,報考普通駕駛執照者,免考機械常識。…
-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67條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筆試、路考,經考驗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之時間不得少於七日。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路考未及格者,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考期限為一年;小型車場考及格而道路駕駛考驗未及格者,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
- 行政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有助益者。前五種課程訓練時數均不得少於二小時。前項課程應包括筆試測驗,滿分為一百分,及格標準為八十五分,及格者應發給載明一年有效期間之訓練合格文件。筆試測驗不得計算在訓練時數內。辦理教育訓練之講授課程、時數、測驗方式及其…
-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運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初訓課程,始得參加筆試測驗,經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初訓訓練證明書。取得初訓訓練證明書者,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複訓課程,並於…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7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之應考科目為筆試及實作測驗,各科成績滿分均為一百分,其及格標準各為七十五分。
-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28條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範圍:一、筆試測驗:避碰規則與海事法規、航海常識、船機常識、船藝與操船、氣(海)象常識及通訊與緊急措施等六項。二、實作測驗:離岸、直線前進、後退、轉彎、S型前進、人員搜救及靠岸等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