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38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三章 考試 › 第五節 計分標準 第38條 各種考試筆試科目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各種考試總分數及格而主要科目不及格者,即作為不及格,參加升等考試不及格者,得於下次舉行同等同種之升等考試時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人員其上屆次要科目未滿六○分者仍應補考,主要科目及總分已滿六十分者,其次要科目雖不滿六十分,仍作為及格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