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
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
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
筆試科目如下:
一、行政法。
二、行政執行法。
三、強制執行法。
第二項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甄審成績之計算,參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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