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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礦業法 第27條 礦業申請地與他人礦業申請地或礦區重複,如礦質為異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在先者或礦業權者,申請該異種礦質,在通知日起九十日內申請者,應予優先審查。
  2. 行政礦業法 第30條 主管機關為探勘礦產、調整礦區時,得指定一定區域內之礦,停止接受申請。主管機關因公益措施等實際需要,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申請,劃定已設定礦業權之礦區為禁採區,或公益措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限制已依本法核定礦業用地之礦區探…
  3. 行政礦業法 第32條 主管機關核准採礦權時,應於礦業執照中敘明礦區面積、當次核准採取量及礦業權有效年限。主管機關為因應國內需求,得彈性調整當次核准採取量,調整幅度以當次核准採取量百分之十為原則。石油及油頁岩、天然氣或經行政院指定之礦,不適用第…
  4. 行政礦業法 第34條 申請礦業權展限者除應準用第十七條規定提出相關書圖文件外,礦區內具原核定之礦業用地者,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礦場關閉計畫。二、礦業用地位於私有土地者,為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同意文件;位於公有土地者,為土地管理機關及…
  5. 行政礦業法 第38條 礦業權者對於核准之礦區申請減區、合併、分割時,應檢具申請書、新舊礦區圖及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前項申請案之處理程序,準用第二十條規定。
  6. 行政礦業法 第39條 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需掘進鄰接礦區時,得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並附礦牀說明書圖及相關書圖,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礦區調整;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開鑿井、隧通過…
  7. 行政礦業法 第45條 抵押權設定後,採礦權者向主管機關辦理礦區廢業、分割、合併、減少、增加或調整時,應檢附抵押權者之同意書。
  8. 行政礦業法 第57條 因礦業工程致礦區以外之土地有重大損失時,礦業權者應給與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相當之補償。
  9. 行政礦業法 第61條 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礦業權費。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礦業法 第69條 探礦構想書圖、開採構想書圖、礦區圖、探採礦實測圖、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採樣計畫書圖、新舊礦區圖、礦場關閉計畫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書圖文件,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簽證。但露天礦場所附之書圖,得由…
  11. 行政礦業法 第71條 礦業權者或其利害關係人遇有事故有勘查鄰接礦區之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員會同各該礦業權者實地勘查。申請派員赴礦業申請地或礦區勘查時,其費用應歸申請人負擔。
  12. 行政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新設及增加異種礦質)及展限:(一)金屬及非金屬探礦權申請地或礦區面積二十五公頃以下,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計收。每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公頃以一公頃計收。(二)金屬及非金屬採礦權申請地或礦區面積二十五公頃以下,…
  13. 行政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出合辦或變更其他登記事項,抵押權設定、變更、移轉、消滅,補發礦區圖、礦業執照、礦場登記證或礦業印鑑卡: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二、採礦權者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之土石: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三、礦場申報開工、礦場名稱變更或換發礦…
  14. 行政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礦業准許登記冊及附屬文件、礦區圖或其他登記資料時,每件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二千元。
  15. 行政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掘進鄰接礦區,或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一、礦利必需。二、工程必需。三、礦場安全必需。
  16. 行政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第4條 …費及未繳清之礦業權費:一、礦業權之設定、展限或移轉。二、核准礦區之減區、合併、分割或調整。
  1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6條 …他鐵路互換使用之共用載具來計算。若支吊線、導線或電纜佈設係沿礦區、伐木區,及類似之鐵道,其僅供比標準貨車為小之車輛使用,H值得減去標準鐵路車輛寬度,即三.三公尺或十.八英尺與較窄車輛寬度相差值之半數。
  18. 行政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4條 使用保安林地開闢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用道路,每一礦區或土石採取區道路之長度不得超過五公里。但經中央、直轄市、縣(市)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增長之。前項道路,不得設置於天然生扁柏、紅檜、紅豆杉及…
  19. 行政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15條 …式作業,並以階段方式為之。前項如為水泥製造業自用石礦場,每一礦區之露天採掘總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時,應以豎井方式作業。但無法以豎井方式作業,經礦業主管機關邀請學者專家評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