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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5條 …之案件,並得沒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 行政原子能法 第32條 …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並沒收其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原料者。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而…
  3.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0條 …入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商品或建築材料。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4.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8條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49條 …查中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犯第一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條 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扣押債權…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41條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42-1條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於擔保金之存管、計息、發還準用之。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 …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9-1條 …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09條 …,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六…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0條 …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七、適用之法律。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0-3條 除於有罪判決諭知沒收之情形外,諭知沒收之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7條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0條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2條 …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2條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為之:一、本案案由及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參與沒收程序之…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3條 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下列事項:一、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二、被告之姓名、性別、…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4條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5條 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前項之同意。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6條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7條 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8條 行簡易程序、協商程序之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19條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20條 法院應將審判期日通知參與人並送達關於沒收其財產事項之文書。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22條 審判長應於審判期日向到場之參與人告知下列事項:一、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二、訴訟進行程度。三、得委任代理人到場。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五、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23條 參與沒收程序之證據調查,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之規定。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24條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55-25條 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