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455-24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七編 之二沒收特別程序 第455-24條 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或拒絕陳述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