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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款事件,由簡易庭受理:一、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二、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三、海商事件。四、票據事件。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
  2.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2條 …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3條 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4.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74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5.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93條 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貨物拍賣事件,由貨物應受領地之法院管轄。
  6.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4-1條 第一審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時,其裁定正本應附載下列文句:「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7.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至前,得依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提出現款聲明消滅拍賣標的物上之優先權及擔保權。前項拍賣標的物為不動產者,債務人提出現款之數額,應扣除依法核課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額。
  8.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4條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9.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32條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
  10.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34條 …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亦同。執行法院於有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情形時,應通知各債權人及債務人。
  11.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45條 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
  12.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57條 查封後,執行法官應速定拍賣期日。查封日至拍賣期間,至少應留七日之期間。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意或因查封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前項拍賣期日不得多於一個月。但因查封物之性質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13.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58條 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拍定後,在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者,應得拍定人之同意。
  14.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59-2條 查封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者,於收穫期屆至後,始得拍賣。前項拍賣,得於採收後為之,其於分離前拍賣者,應由買受人自行負擔費用採收之。
  15.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0條 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一、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為協議者。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三、有減少價值之虞者。四、為金銀物品或有市價之物品者。五、保管困難…
  16.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0-1條 查封之有價證券,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不經拍賣程序,準用第一百十五條至第一百十七條之規定處理之。
  17.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1條 拍賣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動產所在地行之。前項拍賣,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委託拍賣行或適當之人行之。但應派員監督。
  18.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3條 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
  19.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4條 拍賣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二、拍賣之原因、日時及場所。三、閱覽拍賣物及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四、定有拍賣價金之交付期限者,其期限。五、定有應…
  20.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5條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21.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6條 拍賣,應於公告五日後行之。但因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22.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8條 拍賣物之交付,應於價金繳足時行之。
  23.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8-1條 執行法院於有價證券拍賣後,得代債務人為背書或變更名義與買受人之必要行為,並載明其意旨。
  24.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8-2條 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
  25.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69條 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26.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0條 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
  27.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1條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28.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2條 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應即停止。
  29.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3條 拍賣終結後,書記官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二、債權人及債務人。三、拍賣之買受人姓名、住址及其應買之最高價額。四、拍賣不成立或停止時,其原因。五、拍賣之日時及場所。六、…
  30.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74條 拍賣物賣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之費用後,應將餘額交付債權人,其餘額超過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債權所應受償之數額時,應將超過額交付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