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8條拍賣物之交付,應於價金繳足時行之。
- 第68-1條執行法院於有價證券拍賣後,得代債務人為背書或變更名義與買受人之必要行為,並載明其意旨。
- 第68-2條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
- 第69條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第70條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
- 第71條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 第73條拍賣終結後,書記官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二、債權人及債務人。三、…
- 第74條拍賣物賣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之費用後,應將餘額交付債權人,其餘額超過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債權所應受償之數額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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