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法規: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下列各款事件,由簡易庭受理:一、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二、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三、海商事件。四、票據事件。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