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73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 第二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73條 拍賣終結後,書記官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二、債權人及債務人。三、拍賣之買受人姓名、住址及其應買之最高價額。四、拍賣不成立或停止時,其原因。五、拍賣之日時及場所。六、作成拍賣筆錄之處所及年、月、日。前項筆錄,應由執行拍賣人簽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