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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2 頁- 行政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律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2條 律師資格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事項如下:一、本法有關律師證書之停止審查。二、本法有關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或廢止。三、本法第七十四條以外有關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及回復。
- 行政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3條 …一人。二、高等檢察署推薦該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一人。三、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該會個人會員四人。四、學者專家二人。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由司法院、高等檢察署推薦出任者,如已不具前項所定法官、檢察官身分者,由司法院、…
- 行政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7條 …案件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適用,應先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前項情形,本會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以書面回覆,必要時亦得請該會派代表於審議時逕予說明。
- 行政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8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或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審議律師應否停止執行其職務或依其申請回復執行職務時,就其有無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情形,應邀請相關專科醫生組成小組認定。
- 行政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9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以律師違反在職進修最低時數或科目規定且情節重大,報請本部命其停止執行職務時,應敘明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理由並檢附相關事證。前項受命停止執行職務之律師於完成補修及檢附相關事證後…
- 行政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10條 本會受理律師申請回復執行職務之處理期間及程序,準用本法第八條規定。
- 行政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本會決議對受審查人為律師證書之撤銷或廢止處分時,應併同為命其返還該證書之決議。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律師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2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法官三人,並由該院函請高等檢察署指定檢察官一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指定法官四人,並由該院函請最高檢察署指…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4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指派人員辦理。但委員長得遴派法院編制以外適當人員協助之。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6條 檢察署、主管機關或律師公會移送懲戒時,應提出移送理由書及其繕本。前項移送理由書,應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應付懲戒之事實及理由。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7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將移送理由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應於收受後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其不遵限提出者,於懲戒程序之進行,不生影響。前項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但依法有保密之必要或涉及第三人隱私、業…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8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輪流分配於各委員審查之。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9條 …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成立為斷,且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懲戒審查程序。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10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亦得囑託法院調查之。有詢問被付懲戒人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會。前項職權調查,委員長得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為之。第一項規定之詢問,應作成筆錄。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17條 …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所屬律師公會。二、懲戒之事由。三、決議主文。四、事實證據及決議之理由。五、決議之年、月、日。六、出席評議委員長、委員簽名。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18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前條規定之決議書正本,於決議書作成後七日內送達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人。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19條 被付懲戒人、移送懲戒之機關或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請求覆審者,應於決議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律師懲戒委員會。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20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分別送達於原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或被付懲戒人。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七日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21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意見書或申辯書或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期限屆滿後,應速將全卷送交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22條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23條 處分決議確定後,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應於五日內將全卷函送法務部,並檢具決議書正本函報司法院。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24條 …議確定時生效。法務部對於前項決議確定之處分,應即通知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各地方律師公會及移送懲戒機關。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除名處分者,法務部應將停止執行職務之起訖日期或除名處分生效日通知高等法院轉知所屬分院及…
- 行政律師懲戒規則 第26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分別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人力短絀或無專業查核能力,無法自行籌組查核評估小組時,得聘請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或具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團體等組成之。檢察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所生之必要費用,得依第三條規定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3條 受評鑑檢察官及請求人,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經本會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
- 行政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1條 為加強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 行政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2條 地方檢察署對於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依左列規定督導律師公會加強推行:一、律師公會應在該會醒目處所置「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標示牌,俾眾週知。二、對於未設律師公會之地區,該管之地方檢察署應洽請該區之執業律師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
- 行政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4條 地方檢察署對於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每月派員前往考察一次,調閱有關文卷及簿冊,發覺有辦理不當者,立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