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3條 受評鑑檢察官及請求人,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經本會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