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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8 頁- 行政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2條 …造物:指為截取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之構造物、泵、取引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二、水處理設施:指為提升廢(污)水或放流水水質之前處理設施、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加藥設備、消毒設施、污泥處理設施、除臭設備及其附屬設施。三、…
- 行政溫泉法 第4條 …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申請溫泉水權登記,應取得溫泉引水地點用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前項用地為公有土地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使用費。地方政府為開發公有土地上之溫泉,應先辦理撥用。本法施行前…
- 行政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3條 …載事項如下:一、依水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水權狀應記載事項。二、引水地點屬溫泉區者,加註所屬溫泉區。三、引用水源,加註溫泉水。
- 行政水利法 第19-1條 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約,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但交換使用時間超過三年者,應由雙方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 行政水利法 第23條 …然變更時,原水權人得請求主管機關,就新水道指定適當取水地點及引水路線,使用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之全部或一部。
- 行政水利法 第30條 …五、用水標的。六、引用水源。七、用水範圍。八、使用方法。九、引水地點。十、退水地點。十一、引用水量。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十四、用水時間。十五、年、月、日。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 行政水利法 第35條 …四、用水標的。五、引用水源。六、用水範圍。七、使用方法。八、引水地點。九、退水地點。十、引用水量。十一、水頭高度(水力用)。十二、水井深度(地下水用)。十三、用水時間。十四、申請登記年、月、日。十五、對於該項登記得提出異…
- 行政水利法 第38條 …五、用水標的。六、引用水源。七、用水範圍。八、使用方法。九、引水地點。十、退水地點。十一、引用水量。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十四、用水時間。十五、登記主管機關。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 行政水利法 第42條 …每日取用水量在二立方公尺以下。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前項用水,有妨害公共或他人用水利益之虞者,經主管機關認定後,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水權登記。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井…
- 行政水利法 第46條 …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一、防水之建造物。二、引水之建造物。三、蓄水之建造物。四、洩水之建造物。五、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六、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七、利用水力之建造物。八、其他水利建造物。前項各款建造物之建造…
- 行政水利法 第48條 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主管機關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時,得限期令其變更之。
- 行政水利法 第49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經辦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應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前項檢查及安全評估之認定範圍及細目,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行政水利法 第58條 引水工程經過私人土地,致受有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興辦水利事業人賠償其損失,或收買其土地,但能即時回復原狀,且回復後並無損害者,不在此限。
- 行政水利法 第91-3條 …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主要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以危害或可供回歸利用之地面水或地下水。五、洗鹹:指用人為方法引水沖洗或滲濾,以消除或減少土壤內所含酸鹼或鹽份。六、保土:指用人為方法合理利用土地,增進水源之涵養,防止土壤之沖蝕。七、蓄水:指用人為方法攔阻或蓄存、利用地面…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4-1條 主管機關審核川流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引水地點之水文測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前項所稱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指引水地點之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九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或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臨時用水登記,以單一引水地點,單一用水標的為之。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簡易方法引水,指非以機械動力引水或汲水,且未施設水泥結構物,直接以二英吋(含)以下管徑之水管或斷面積二千五百平方公分(含)以下之土溝引水者。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有妨害公共或他人用水利…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海,或暫儲於低窪地區。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新闢水道,指為防洪而引水或洩水新闢之水道;其兼為航運利用者,視同運河。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條 …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但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其蓄水量或引水量未達一定規模者,不適用之。前項但書規定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公告之。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4條 …共安全重大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二、蓄水及引水建造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以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一)中央主管機關興辦者。(二)二種用水標的以上且含家用及公共給水用水。(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9條 興辦人辦理之水利建造物檢查分類如下:一、定期檢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例行性平時檢查或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防汛期前檢查。二、不定期檢查:指水利建造物遭受一定值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事故後立即辦理之特別檢查。前項第二款所稱…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0條 …護事項。前項內容得依水利建造物之規模需要擇要編定;其屬防水、引水或洩水建造物者,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1條 防水、洩水及引水建造物應建立之安全資料如下:一、氣象、水文、地震及洪水演算資料。二、區域地質及重要結構物基礎地質。三、主要設施平面布置及相關設計圖。四、主要設施設計分析資料。五、主要設施施工與品質檢驗紀錄。六、操作設備之…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2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免備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資料。蓄水建造物有越域引水情形者,第一項各款有關資料應增列該引水設施及相關紀錄。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9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水庫者,應辦理安全評估;其他蓄水及引水建造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安全評估必要並公告者,亦同。前項經公告為水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規模及災害潛勢分為三級,其分級方式於技術規範另定之。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0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如下:一、水文及水理檢討。二、地質及地震檢討。三、主體結構及其基礎。四、排洪設施及其基礎。五、取、出水設施及其基礎。六、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七、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八…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1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如下: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前或蓄水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二、初次評估:開始使用達五年,或首次蓄滿水所辦理…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2條 應辦理安全評估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安全評估報告內容如下:一、結論及改善事項。二、興辦及評估工作辦理經過。三、建造物設施概況。四、安全資料之整理及補充。五、現場檢查與評估。六、水文分析與排洪安全評估。七、地質與地震檢討評估…
- 行政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3條 …人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該年定期檢查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備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興辦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辦理之定期檢查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備查。不定期檢查結果應於事件發生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特殊情況經敘明理由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