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取水構造物:指為截取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之構造物、泵、取引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二、水處理設施:指為提升廢(污)水或放流水水質之前處理設施、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加藥設備、消毒設施、污泥處理設施、除臭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三、供水設施:指為輸配系統再生水之泵、輸水管線、配水池、配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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