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2條 法規: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指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但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其蓄水量或引水量未達一定規模者,不適用之。前項但書規定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公告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水利建造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