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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水庫之蓄水建造物及具一定規模以上之防水、引水及洩水建造物,應辦理安全評估。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防水、引水及洩水建造物,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併第二條規定同時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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