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分類如下:一、使用前安全複核:興辦人於建造物完工使用或蓄水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測紀錄所作全盤複核。二、初次使用評估:開始使用或蓄水達五年,或首次蓄滿水所辦理之評估。三、定期評估: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辦理之整體評估。四、特別評估:經不定期檢查結果認有必要進一步評估,或有異常漏水、管湧、移位或主體結構重大災損採取緊急措施或修復工作後所辦理之評估。前項第三款定期評估之一定周期為五年,但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