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水利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如下:一、水文及水理檢討。二、地質及地震檢討。三、主體結構及其基礎。四、排洪設施及其基礎。五、取、出水設施及其基礎。六、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七、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八、引水、輸水及沉砂等其他重要設施。九、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