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六章 水之蓄洩 第47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洪潦,指洪水及積潦;水道流量超過其水道可能容洩之限度,足以溢決泛濫成災之大水為洪水;降雨或融雪停滯於地面足以浸淹為害之積水為積潦。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減河,指專為疏分本水道一定地段超量洪水而開闢之另一水道,其疏分之水至下游適當地點再歸本水道,或注入湖海,或暫儲於低窪地區。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新闢水道,指為防洪而引水或洩水新闢之水道;其兼為航運利用者,視同運河。 本條定義的名詞 洪潦 減河 新闢水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