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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行政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3. 行政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4. 行政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5.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住環境品質,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6.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營建署為管理機關。
  7.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二、本基金財產之處分收入。三、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其他收入。
  8.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自建、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二、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四、住宅貸款及墊款支出。五、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及手續費支出。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遷…
  9.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1.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2.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3.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4. 行政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5.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29條 主管機關為擴大參與及執行海岸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海岸管理基金,其來源如下:一、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基金孳息收入。三、受贈收入。四、其他收入。
  16.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30條 海岸管理基金用途限定如下:一、海岸之研究、調查、勘定、規劃、監測相關費用。二、海岸環境清理與維護。三、海岸保育及復育補助。四、海岸保育及復育獎勵。五、海岸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六、海岸保育國際交流合作。七、其他經主…
  17.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4條 …、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二、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三、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四、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五、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六、本中心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
  18.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5條 …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19.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9條 本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撥本中心經費、捐(補)助、基金提撥之參據。本部得限期命本中心就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
  20.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回饋金後,應即繳入濕地基金專戶,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運用。
  21.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1條 …報經權責機關核定。三、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住宅主管機關以住宅基金購置或已報奉核定列管作為興辦社會住宅之土地。四、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學產地。
  22.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6條 …。四、濕地友善產品或產業之創新、研發及行銷。五、濕地之認養、基金與私人土地之捐贈及人工濕地之營造。六、其他與濕地保育有關之行為。
  23.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7條 …在○˙二公頃以下者,得以申請繳納代金方式,由主管機關納入濕地基金並專款專用統籌集中興建功能完整之濕地。第一項開發或利用行為應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者,其認定基準、細目、資訊公開、民眾參與及其他作業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24.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3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濕地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濕地基金,其來源如下:一、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前條規定收取之回饋金、濕地影響費及代金。二、基金孳息收入。三、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四、受贈收入。五、其他收入。
  25.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34條 濕地基金用途限定如下: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二、濕地保育及復育補助。三、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四、濕地保育及復育獎勵。五、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
  26.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1條 …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一條規定,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7.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28.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行政院分九年編列預算新臺幣十億元撥入本基金,第一年撥新臺幣二億元,之後八年每年撥新臺幣一億元。二、由社會各界人士捐贈。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29.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
  30.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擔任;其餘派兼委員,由財政部次長、行政院主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