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 第26條 法規:濕地保育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重要濕地明智利用 第26條 主管機關應依實際濕地保育情形,對於下列具有公共利益之事項得予適當獎勵及表揚:一、濕地生態之保育及復育。二、濕地環境教育之推廣。三、濕地保育與明智利用之科學、技術、研究及藝文創作。四、濕地友善產品或產業之創新、研發及行銷。五、濕地之認養、基金與私人土地之捐贈及人工濕地之營造。六、其他與濕地保育有關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