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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第2條 郵政儲金得投資之國內外債券如下:一、公債。二、公營事業、上市(櫃)公司及國內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限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發行之公司債。三、金融債券。投資前項第二款公司債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或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
  3. 行政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第3條 郵政儲金得投資下列國內外短期票券(以下簡稱票券):一、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定期存單。二、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四、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核定為短期票券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前項第三款本…
  4. 行政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第4條 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債券及票券之限額如下:一、我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定期存單以外之債券、票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二十。二、對每一金融機構發行、承兌或保證之債券、票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淨值百分…
  5. 行政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第5條 郵政儲金不得投資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或票券。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二、經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票券。三、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6.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條 …儲蓄、促進資本形成,以配合國家政策,並增進民眾便利,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7.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條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8.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3條 郵政儲金之種類如下:一、存簿儲金:指存款人憑郵政儲金簿或依約定方式,隨時存入或提取之儲金。二、定期儲金:指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儲金。三、劃撥儲金:指存款人得以其帳戶辦理存款、提款、匯款、撥款、…
  9.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5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10.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7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會計帳務應獨立處理之。
  11.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8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12.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9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之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13.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0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14.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1條 …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15.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2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通知交通部: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二、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三、命令解除…
  16.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3條 …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17.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4條 郵政儲金初次存入時,由存入之郵局,按其種類分別發給郵政儲金簿或單據,作為憑證。
  18.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6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19.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8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轉存中央銀行。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
  20.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9條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21.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0條 存簿儲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稅捐。
  22.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6條 …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
  23.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30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
  24.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係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新增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中華郵政公司經許可辦理新增業務者,應於開辦前將開辦日期報交通…
  26.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新增業務,係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存簿儲金、定期儲金、劃撥儲金、國內匯兌、國際匯兌、郵政禮券以外之相關儲金匯兌業務。
  27.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負責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四、中華郵政公司…
  28.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已充任者應予解任: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
  29.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辦理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職責相當之人、儲匯處處長、資金運用處處長、特等責任中心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成績優…
  30.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一等及二等責任中心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