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5條 郵政儲金不得投資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或票券。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二、經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票券。三、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