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債券及票券之限額如下:一、我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定期存單以外之債券、票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二十。二、對每一金融機構發行、承兌或保證之債券、票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三十。三、對每一公司發行之債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但對每一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債券投資總額為不得超過該公營事業機構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