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2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新增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中華郵政公司經許可辦理新增業務者,應於開辦前將開辦日期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