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鼓勵國民儲蓄、促進資本形成,以配合國家政策,並增進民眾便利,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
- 第2條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
- 第3條郵政儲金之種類如下:一、存簿儲金:指存款人憑郵政儲金簿或依約定方式,隨時存入或提取之儲金。二、定期儲金:指有一定時期之限…
- 第4條郵政匯兌之種類如下:一、國內匯兌:指公眾以一定金額委託中華郵政公司支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二、國際匯兌:指公眾以一定金額…
- 第5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 第6條中華郵政公司為確認取款人之真偽,得請其出示必要之證明。
- 第8條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 第9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之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 第10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第11條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中華…
- 第12條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得視情節…
- 第13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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