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5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負責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四、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資金運用處處長。五、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責任中心局經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