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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35 頁- 行政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當舖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
- 行政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當舖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當舖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所稱槍砲彈藥刀械業,指經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或第二十八條規…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彈藥刀械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計畫時,得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第二款相關事項必要時得整併之:一、槍砲彈藥刀械業…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於達成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現況。槍砲彈藥刀械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依已界定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範圍及流程,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風險,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應變機制,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接受該槍砲彈藥刀械業監督。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槍砲彈藥刀械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槍砲彈藥刀械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者,應檢視有無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為利用之情形。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本人,或經其委託者。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二、檢視各相…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槍砲彈藥刀械業依前項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
- 行政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槍砲彈藥刀械業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 行政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10條 …會治安調查之必要事項。前項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警勤區員警於訪查所建立之資料檔案,應依相關規定保密。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6條 …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國及移民署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保存之個人資料,自其身分轉換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後六個月內刪除之。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9條 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請求利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及使用目的,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後提供。但情形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事後補送正本。基於國際間條約、協…
- 行政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違反前項保密義務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7條 …應以密件處理;我國取得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供之資訊,應依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密之規定辦理。
-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資訊管理循環:包括資訊取得、資料輸入、資料存取、檔案管理、個人資料保護、資通安全、資安檢查等之政策及程序。學校得依實際運作需要,自行調整必要之循環控制作業。
-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3條 …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行政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3條 …人員查詢事宜。前二項不適任人員之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