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法規: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9條 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請求利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及使用目的,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後提供。但情形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事後補送正本。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進行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國際傳遞及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