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建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前項檔案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照片、護(證)照號碼及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註記錄存單位、錄存日期及錄存人員姓名。